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