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