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禁止住宿: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物;
(二)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禁止住宿的其他建筑物和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场所内的住宿部分应当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阳台不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以及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