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