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运送、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