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八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执业登记。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