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拖延接收患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