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不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或者不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