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或者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