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急救车辆、急救设备、急救器械、通讯设备等,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其他应当由政府保障的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