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应当将自动体外除颤器安装在方便取用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附有操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在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