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开展院前医疗急救。鼓励公民帮助患者拨打“120”,可以在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