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院前医疗急救救治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症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