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运送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保存时间按照门(急)诊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