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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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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效

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接收患者。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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