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接收患者。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