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急救,急救中心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开展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