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