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及时施救,密切观察患者病情,监测生命体征,并向患者或者其亲属、监护人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亲属、监护人可以予以协助。急救现场为患者所在单位、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场所的,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