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条有效“120”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及时接听呼救电话,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提供急救指导建议。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