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级共享,车辆人员统一调度。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急救调度信息与电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