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急救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急救站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患者,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