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实行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

急救中心应当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并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