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化工园区、高速公路等可能引发严重伤害和死亡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适应不同救治类型的人员和物资储备。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