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组织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