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两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不得将急救站、急救车辆出租、出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