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急救车辆由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设立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保证通畅,禁止其他车辆停放;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就近在公共区域施划专用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