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确定的配置数量和标准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

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实行编号管理,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以及名称,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市、县急救中心应当至少配备一辆急救指挥车。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