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内科、外科、急救医学;

(二)临床类别非本款前项规定专业的,应当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三)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