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急救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参加在岗培训。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