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条有效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四)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