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宅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住宅电梯;

(二)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住宅电梯层门、轿厢门,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

(三)拆除、损坏住宅电梯各类标志标识、电梯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使用住宅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五)在住宅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

(六)其他危及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