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住宅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住宅电梯;(二)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住宅电梯层门、轿厢门,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三)拆除、损坏住宅电梯各类标志标识、电梯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四)使用住宅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五)在住宅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六)其他危及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