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住宅电梯使用登记和按照规定定期提出住宅电梯检验申请、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维护保养信息、定期检验标志、应急救援标识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四)对住宅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五)保持住宅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对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通话装置、空气调节装置、断电自动平层装置、运行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确保其正常使用、有效运行;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并确保实时有效应答,住宅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实施救援;

(七)住宅电梯临时停用的,及时公示停用原因和相关处理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按照规定安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进入住宅电梯的阻止装置;

(九)住宅电梯轿厢内设置的商业广告播放的声音、亮度要适宜,不得遮挡电梯安全相关信息、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住宅电梯非因维护保养、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限制业主乘用或者擅自停用。

现有在用住宅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