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安装住宅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机房、井道、底坑不得渗水漏水;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电梯选型配置规定和设计单位设计要求,购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民用建筑隔声等要求的住宅电梯;

(三)四层以上住宅每单元应当至少设置一台电梯,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应当至少设置二台电梯,并有一台可容纳医用担架的电梯;

(四)住宅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配置应急电源或者安装断电自动平层装置,电梯机房内配置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装置,电梯轿厢内配置应急照明装置;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电梯运行监测、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住宅电梯智慧监管平台,视频监控信息内容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宅电梯安装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没有配置空气调节器、应急电源或者断电自动平层、运行监测、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在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配置。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