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多元共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网格,将住宅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修理、改造、更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