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居民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