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通过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为业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提供支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