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完整;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在用住宅电梯经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及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