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决定任职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半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