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应当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方可离职;辞职未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不得离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