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的职务未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