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