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撤职案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