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