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