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工作依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