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的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