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职务。
如果拟决定由不是本级副职的领导人员代理,则应当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员,再决定由其代理。
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之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