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的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档案收集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实施重大战略、建设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组织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牵头单位(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在每年六月底前会同各参与单位(部门)完成上一年度材料的归档,并自工作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在其停止工作前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档案馆建立统筹协调、提前介入、清单管理、分工负责、情况互通的档案工作制度机制,推动档案工作与相应工作同步。
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档案专项验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