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工作,特别是与广西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红色档案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
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实行重点保护,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
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
本条所称红色档案,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