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依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归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